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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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助残爱心公益促进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19-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助残爱心公益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史光柱等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为残疾人弱势群体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动员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各阶层的人民群众投身到公益事业中来,弘扬大爱风尚,表彰大爱行为;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创新并提供广大残疾人需要的文化艺术作品和先进文化产品,促进爱心公益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使残疾人在全社会的关爱中得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是: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南北京少年军校培训中心院内办公楼南配楼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促进全社会都理解、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弱势群体。

    (二)开展研究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社会资助、救助的创新工作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三)支持残疾人弱势群体的文化教育、艺术专长社会资助培训和创新方法;

    (四)通过各种方式,对残疾人弱势群体进行资助、救助,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存技能,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对残疾人弱势群体进行生存就业技能的职业培训。

    (五)大力宣传、弘扬先进文化,利用文艺、文学、展览、演讲等各种方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不定期的举办各种大爱公益活动。

    (六)组织表彰为残疾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热心支持残疾人弱势群体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5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